合肥市流动人口登记条例 (合肥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为规范流动人口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浙江省居住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户籍在本市以外,在合肥市居住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人员。
第二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合肥市居住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居住登记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份证号、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第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流动人口发放《合肥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卡》。《合肥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卡》是流动人口在合肥市居住的有效凭证。
第四条
流动人口居住地发生变动的,应当在1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条
流动人口离开合肥市,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条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
单位、个人聘用流动人口,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备,并协助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
第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办理居住登记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流动人口,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备聘用流动人口或者协助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则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在我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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