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流动人口登记条例 (合肥市流动人口)

合肥耍耍 04-13 阅读:55 评论:0

第一章 总则

  1.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安徽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且符合流动人口条件的公民。
  3. 流动人口应当依法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4. 公安机关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 登记范围和条件

  1. 流动人口包括: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且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超过半年的本省户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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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且离开户籍所在地超过六个月的外省户籍人员;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固定住所的本市户籍人员。
  2. 不属于流动人口范围的人员:
    • 在本地服兵役的现役军人;
    • 在本地就读的全日制学生;
    • 在本地工作且已办理人事代理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 在本地投资经商且已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人;
    • 在本地居住且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人员;
    • 其他不属于流动人口范围的人员。

第三章 登记程序

  1.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2. 办理登记时,流动人口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 居住证明;
    • 就业证明或者其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3. 公安机关应当对流动人口的登记材料进行核查,并及时作出登记决定。
  4. 公安机关应当为流动人口发放《流动人口登记证》。

第四章 登记内容

  1. 《流动人口登记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所在地;
    • 居住地;
    • 就业情况;
    • 登记有效期。
  2. 公安机关应当将流动人口登记信息纳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登记有效期

  1. 《流动人口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2. 流动人口在《流动人口登记证》有效期内继续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延期登记手续。
  3. 流动人口在《流动人口登记证》有效期内离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责任义务

  1.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及时、如实办理登记手续,并配合公安机关的管理。
  2. 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流动人口登记管理职责,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3. 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工作。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借、冒用《流动人口登记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借、冒用《流动人口登记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1.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 本条例由合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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