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流动人口登记条例 (合肥市流动人口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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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流动人口登记条例 (合肥市流动人口多少人) 合肥市流动人口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合肥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居住、工作、学习或从事其他活动的流动人口。流动人口是指:(一)本市户籍人口在市内市外迁徙并异地居住的;(二)外省户籍人口迁入本市居住的;(三)无户籍人口迁入本市居住的。第三条 流动人口登记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户籍管理为基础,以居住地登记为重点;(二)方便流动人口,减少登记环节;(三)保护流动人口个人隐私,保障其合法权益;(四)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效能。第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市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工作。第二章 登记第五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抵达居住地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第六条 流动人口登记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个人信息:(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户籍所在地;(三)居住地址;(四)联系方式;(五)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或从事其他活动的情况;(六)其他需要登记的信息。第七条 流动人口在登记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流动人口的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录入和核对。第九条 流动人口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流动人口登记证明。流动人口应当妥善保管流动人口登记证明,并按照规定使用。第十条 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离开本市或者已不再符合流动人口定义的,应当注销流动人口登记。第三章 管理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库,对流动人口登记信息进行管理和服务。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流动人口的居住、工作、学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流动人口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本市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有权举报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四章 保障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务,保障其依法享有各项权利。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享有与常住户口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权利。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享受与本市户口人口子女同等的待遇。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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