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流动人口登记条例 (合肥市流动人口数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流动人口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安徽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居住超过3个月,但户口尚在原籍地的外省籍流动人口。
第二章 登记
第三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本市之日起10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 登记时,流动人口应当填写《合肥市流动人口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 居住证明;
- 务工证明或者其他经济收入证明。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收到登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流动人口进行审核登记,发给《合肥市流动人口登记证》。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本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社会治安,依法缴纳税费。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开展流动人口普查,建立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实时掌握流动人口动态。
第八条 流动人口所在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口进行日常管理,建立流动人口台账,及时报告流动人口的流动情况。
第九条 流动人口应当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其居住地址变更等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新流动人口信息。
第四章 权利保障
第十条 流动人口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合法就业和的服务和管理。例如,合肥市建立了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实现了流动人口信息的动态管理。同时,合肥市还加强了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保障,推出了面向流动人口的就业、住房、医疗、教育等一系列服务措施,保障了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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