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合肥市流动人口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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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在合肥市居住三个月以上、暂未取得合肥市常住户口的流动人口。

第二章 登记管理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合肥市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或者农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或者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流动人口进行信息采集,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库。信息库应当包括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内容。

第三章 教育管理

流动人口子女在合肥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流动人口登记证明等有效证件。

第四章 医疗管理

流动人口在合肥市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流动人口登记证明等有效证件。

第五章 住房管理

流动人口在合肥市租赁住房的,应当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赁房屋的名称、地址、面积、租赁期限、租金等内容。

第六章 就业管理

流动人口在合肥市就业的,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劳动者的姓名、岗位、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等内容。

第七章 治安管理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合肥市治安管理规定,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合肥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合肥市流动人口多少人)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

  •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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