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合肥市流动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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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促进合肥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安徽省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流动人口。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入合肥市居住满半年以上,且未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

第三条 流动人口应当在入户后30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流动人口申报的情况,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第四条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居住地公安机关的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建立健全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掌握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流动人口就业、居住、教育、医疗、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服务和管理。

第七条 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八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起诉。

合肥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合肥市流动人口)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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