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活废品分类管理条例 (合肥市生活废品分类管理条例颁布时间)

合肥娱乐 05-09 阅读:63 评论:0
合肥市生活废品分类管理条例 (合肥市生活废品分类管理条例颁布时间) 颁布时间:[合肥市生活废品分类管理条例颁布时间]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废品分类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生活废品分类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废品分类管理活动。第三条 生活废品分类是指根据不同废品的性质和类别,将其进行合理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过程。第四条 生活废品分类的基本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废品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废品分类管理工作机制,保障生活废品分类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废品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和督查检查。第二章 生活废品分类投放第七条 生活废品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废品、厨余废品、其他废品四类。第八条 可回收物是指能够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主要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玻璃等。第九条 有害废品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环境有害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电子电器等。第十条 厨余废品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果皮、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等。第十一条 其他废品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废品、厨余废品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品。第十二条 生活废品的投放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废品类别进行分类投放。禁止将不同类别的废品混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废品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活废品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本辖区的生活废品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生活废品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合肥市生活废品分类管理条例颁布时间]起施行。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合肥桑拿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