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活废品分类管理条例颁布时间 (合肥市生活废品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2021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废品分类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生活废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废品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生活废品分类遵循以下原则:
- 源头减量,分类投放
-
因地制宜,分类收集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产生的生活废品进行分类,并按照规定投放分类后的生活废品。
第三章 运输和处理处置
第十二条 生活废品运输应当按照分类收集的类别进行运输,不得混装。
第十三条 可回收物应当运输到符合相关标准的回收处理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四条 有害废品应当运输到符合相关标准的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焚烧、填埋等处理。
第十五条 厨余废品应当运输到符合相关标准的厨余废品处理企业进行堆肥、厌氧发酵等处理。
第十六条 其他废品应当运输到符合相关标准的废品处置场进行填埋或焚烧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本条例规定,拒不分类收集生活废品或者混装运输生活废品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安徽省城市生活废品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生活废品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混装运输生活废品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安徽省城市生活废品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生活废品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焚烧或者处置生活废品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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