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活废品处理费文件 (合肥市生活废品分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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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生活废品分类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生活废品分类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废品分类管理活动。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废品,是指居民日常生活活动和企事业单位其他日常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

  • 厨余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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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回收物;
  • 有害废品;
  • 其他生活废品。

第三条 生活废品分类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协同管理、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居民自觉分类、物业管理指导投放、保洁人员分类保洁、主体责任部门监督检查的分类管理模式。

第二章 分类标准和投放

第四条 生活废品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生活废品分类投放方式按照以下要求:

  • 厨余废品应当投放至厨余废品收集容器;
  • 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 有害废品应当投放至有害废品收集容器;
  • 其他生活废品应当投放至其他废品收集容器。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废品分类标准和投放方式,分别投放生活废品。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生活废品分类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城管部门负责生活废品分类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废品分类管理工作。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废品分类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废品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活废品收集设施的配置、维护和管理,并指导、督促业主、使用人按照生活废品分类标准和投放方式投放生活废品。

第十二条 保洁人员负责本保洁区域内的生活废品分类收集和分类保洁。

第四章 分类方式

第十三条 生活废品分类方式包括:

  • 定点分类收集;
  • 定时分类收集;
  • 上门分类收集;
  • 其他分类收集方式。

第十四条 定点分类收集是指在指定地点设置不同种类的生活废品收集容器,由投放人按照生活废品分类标准投放生活废品的方式。

第十五条 定时分类收集是指在指定时间段内,由专门人员按照生活废品分类标准对生活废品进行分类收集的方式。

第十六条 上门分类收集是指由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废品分类标准上门对生活废品进行分类收集的方式。

第十七条 其他分类收集方式是指除定点分类收集、定时分类收集和上门分类收集之外的其他分类收集生活废品的方式。

第五章 分类处理

第十八条 生活废品分类处理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 可回收物应当集中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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