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活废品管理办法 (合肥市生活废品分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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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生活废品管理办法 (合肥市生活废品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合肥市生活废品分类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生活废品分类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废品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活动。第三条 生活废品是指家庭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厨余废品、可回收物、其他废品、有害废品。第二章 生活废品分类第四条 本市生活废品分类按照以下四类进行:(一)厨余废品:指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易腐烂变质的食物残渣、废弃食材等有机物。(二)可回收物:指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适宜回收利用的废纸张、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等可再生资源。(三)其他废品:指除厨余废品、可回收物和有害废品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品。(四)有害废品:指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毒性、腐蚀性、可燃性、爆炸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废弃物,如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电子产品等。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生活废品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分类收集容器中。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制定本辖区的生活废品分类投放指引,明确生活废品的分类标准、收集容器类型和投放要求。第三章 生活废品收集第七条 生活废品收集分为定点收集和上门收集。(一)定点收集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住宅小区设置分类收集容器,由居民自行投放生活废品。(二)上门收集是指废品分类收运单位上门收集生活废品。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定点收集或者上门收集的要求,定期定点投放生活废品。第九条 生活废品分类收运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收集的要求,设置与其对应的分类收集容器。第十条 生活废品分类收运单位应当定期对分类收集容器进行清洗、消毒,保证其整洁卫生。第四章 生活废品运输第十一条 生活废品运输应当按照分类收集的要求,分类运输。第十二条 生活废品运输车辆应当密闭、防渗漏,并标识其分类。第十三条 生活废品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输生活废品。第五章 生活废品处理第十四条 厨余废品应当集中处理,可通过集中堆肥、厌氧消化等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十五条 可回收物应当集中回收,可通过再生利用或其他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第十六条 其他废品应当按照生活废品处理技术规范进行处理。第十七条 有害废品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 生活废品处置第十八条 生活废品填埋场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第十九条 生活废品焚烧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第二十条 生活废品填埋场和焚烧厂应当定期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确保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废品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废品分类管理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做好生活废品分类管理工作。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按照生活废品分类要求投放生活废品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生活废品分类收运单位未按照分类收集要求设置分类收集容器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生活废品运输单位未按照分类收集的要求运输生活废品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生活废品处理单位违反有关生活废品处理规范的,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活废品填埋场和焚烧厂违反有关环境保护要求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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