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活废品处理费文件 (合肥市生活废品分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合肥市生活废品分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生活废品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生活废品分类的内容
- 生活废品分类的投放方式
- 生活废品分类的收集和运输
- 生活废品分类的处置
- 生活废品分类的监督和管理
生活废品分类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废品、厨余废品、其他废品。
生活废品应根据不同种类,分别投放到对应的废品容器或收集点。可回收物投放到绿色废品容器或收集点;有害废品投放到红色废品容器或收集点;厨余废品投放到棕色废品容器或收集点;其他废品投放到灰色废品容器或收集点。
生活废品应由生活废品收集运输单位按照不同种类分别收集和运输。可回收物、厨余废品、有害废品应分别收集和运输;其他废品可混合收集和运输。
生活废品应按照不同种类分别处置。可回收物应进行资源化利用;有害废品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厨余废品应进行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其他废品应进行卫生填埋或焚烧处理。
生活废品分类由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生活废品分类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附则
-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本实施细则由合肥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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