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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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合肥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前言为推进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保障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安徽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家养老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为本市户籍或长期在本市居住的老年人提供的居家照料、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医疗康复、紧急救援等服务。第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二)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三)因需施策,因人施策,循序渐进;(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优质高效;(五)权利保护,责任共担,促进共生。第二章 居家养老服务管理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资金,制定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老年人口规模和分布情况,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支持社会福利机构、企业、社区组织、志愿者等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内容第八条 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包括:(一)居家照料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陪护服务等;(二)生活照料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购、助行等服务;(三)精神慰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情感关怀、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服务;(四)医疗康复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康复训练、疾病监测、健康咨询等服务;(五)紧急救援服务:为老年人提供24小时紧急呼叫救援服务。第四章 居家养老服务队伍第九条 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道德、技能和资质,接受相关职业培训。第十条 鼓励老年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发挥老年志愿者作用。第十一条 支持社会组织、企业等单位选派人员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五章 居家养老服务保障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第十三条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居家养老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居家养老需求。第十四条 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和人员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拓展居家养老服务保障范围。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接受社会监督。老年人及其家属、社区组织、志愿者等有权对居家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市民政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给予处罚。第十九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居家养老服务活动的;(二)提供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的;(三)未按照规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服务的;(四)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第二十条 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培训擅自从事居家养老服务活动的;(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居家养老服务设备、设施的;(三)未按照规定记录和归档服务的;(四)损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设备的;(五)泄露老年人隐私的。第二十一条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恶劣影响的,可以由市民政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吊销许可证,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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