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合肥居家养老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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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合肥居家养老补贴政策)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安徽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一条 目的

本条例制定旨在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保障老年人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权,促进老年人健康长寿,构建和谐社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体老年人及其赡养人。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本条例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为主、社区为依托、志愿服务相结合;
  • 以家庭为核心,尊重老年人意愿,发挥家庭养老功能;
  • 优先保障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健全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 加强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 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标准,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条 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监督管理居家养老服务活动。

第五条 政府职责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资金,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第六条 社会职责

家庭成员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和必要的医疗康复等服务。

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应当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志愿服务、专业服务和物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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