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合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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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居家养老服务行为,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安徽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合肥市区域内从事居家养老服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遵循以下原则:

  1.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主体,志愿辅助;
  2. 需求导向,因地制宜,因需施策;
  3. 安全至上,质量优先,便利高效;
  4. 保障权益,尊重意愿,监督管理。

第二章 居家养老服务内容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包括:

合肥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合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1. 生活照料服务:包括日常起居、饮食起居、家务整理等;
  2. 医疗护理服务:包括健康监测、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
  3. 精神慰藉服务:包括心理疏导、情感沟通等;
  4. 社会参与服务:包括组织老年人参加社区活动、学习等;
  5. 其他符合老年人需求的服务。

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第五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2. 有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
  3. 有专业的服务人员;
  4. 有相应的服务设施和设备。

第六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

第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下列义务:

  1. 严格遵守服务标准,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2. 尊重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老年人的隐私和尊严;
  3. 建立健全服务档案,及时记录服务情况;
  4. 接受老年人、家属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5. 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居家养老服务老年人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可以享受居家养老服务:

  1. 年满60周岁,居住在合肥市区域内;
  2. 生活不能自理或者行动不便,需要他人照料;
  3. 有精神疾病或者智力障碍,需要特殊照料;
  4. 其他符合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的老年人。

第九条 老年人有权选择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内容。

第十条 老年人应当遵守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规定,积极配合服务人员的工作。

第五章 政府支持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

  1. 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政策体系,明确政府责任;
  2. 对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
  3.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培育和扶持民间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4. 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行业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5. 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宣传教育,提高老年人知晓率和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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