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双减政策原文 (安徽双减政策最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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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减轻中小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促进教育公平与质量提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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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减轻作业负担

第三条 学校要严格控制作业总量,做到“任务清单”上作业不超过40分钟,校内作业做到课内完成,不得要求学生自习、变相加作业或利用周末、节假日布置作业。

第四条 任课教师要科学设计作业,精选作业内容,注重作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作业的质量和实效,杜绝“重复性”、“机械性”、“惩罚性”作业。

第五条 要加强作业管理,切实减轻学生负担,不得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不得布置要求家长配合完成的作业。

第六条 学校要建立作业公示制度,定期向学生和家长公开作业布置情况,接受监督。

第三章 减轻校外培训负担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学科类培训活动。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寒暑假学科类培训活动。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时间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培训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与教学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学科类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宣传虚假信息,不得利用虚假广告夸大培训效果,不得虚构教师资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违规培训。

第四章 规范校外培训

第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取得办学资质,未取得办学资质的机构不得开展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培训内容、教学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要建立良好的教学环境,配备合格的教师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要加强对教师的管理。教师要具备相应资质,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学生学习情况的监测,及时与家长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五章 配套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违规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双减”政策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定期组织督导检查,督促落实政策要求。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双减”政策实施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学校完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保障优质师资补充,推动课后服务提质扩面,发展普惠性课外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双减”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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