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9 (安徽省直机关第三幼儿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省直机关公务人员差旅费的管理,规范差旅费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直机关各厅、委、办、局、院、校、所(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公务人员的差旅费管理。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公务人员因公出差执行公务而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公杂费等费用。
第二章 差旅费标准
第四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务人员出差,应当乘坐适合公务活动需要的交通工具。
第六条 公务人员出差,应当选择价格合理、条件适宜的住宿场所。
第七条 公务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务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杂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差旅费报销
第十条 公务人员出差返回后,应当及时向单位报销差旅费。
第十
三、幼儿园教职工出差,应当选择经济型酒店住宿,不得选择豪华型酒店。
四、幼儿园教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幼儿园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幼儿园教职工出差,市内交通费标准按照幼儿园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本补充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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