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0米范围内禁止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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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节日期间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禁燃区域
在以下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等人口密集场所;
- 居民住宅楼、地下商场、公共交通工具、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
- 人行道、广场、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
- 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重点保护场所;
- 其他经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燃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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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燃范围
在禁燃区域内,禁止燃放任何类型的烟花爆竹,包括但不限于:
- 礼花弹、烟花棒、鞭炮、二踢脚等地面烟花爆竹;
- 航模火箭、孔明灯等空中烟花爆竹;
- 焰火晚会、焰火表演等大型烟花爆竹。
三、违规处罚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处罚措施包括:
- 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举报奖励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属实的,给予一定奖励。
五、其他规定
-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本通告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让我们共同遵守禁燃规定,度过一个安全、文明、祥和的节日。
附:50米范围内禁止标志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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