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教育局关于校外培训机构 (合肥市教育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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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基本原则
1. 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开展办学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2. 坚持公益性,促进教育公平。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秉持公益性原则,为广大中小学生提供优质、普惠的课外辅导服务,促进教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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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突出特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结合学生实际,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的课外培训服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
1. 审批程序。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合格后方可办学。
2. 监督管理。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检查,对违规办学的机构予以严肃查处。
三、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规范
1. 师资队伍。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聘用具有相应资格的教师,并对教师进行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
2. 教学内容和方式。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学生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自主学习能力。
3. 收费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收费。
四、校外培训机构退出机制
1. 退出情形。校外培训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退出办学:
- 无证办学或超范围办学的;
- 严重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
- 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 师资力量不合格或教学质量低下的;
- 收费管理混乱或乱收费的;
- 其他严重违规办学的。
2. 退出程序。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退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退出办学。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退出办学的机构进行清理,并依法注销其办学许可证。
五、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合肥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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