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流动摊点管理办法条例 (合肥市流动摊贩如何合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摊点经营行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流动摊点及其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摊点,是指临时性、非固定场所、以流动方式从事商品零售或服务活动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 许可和禁止
第四条 流动摊点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流动摊点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流动摊点经营活动。
第五条 以下场所禁止设立流动摊点:
- 国家机关、军队营区、学校、幼儿园等场所周围;
- 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
- 交通要道、安全隐患点、人行道、斑马线、天桥、地下通道等交通设施上;
- 城市绿地、花坛、人行道绿化带等绿化区域;
- 其他不宜设立流动摊点的场所。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六条 流动摊点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时间、地点、规模从事经营活动;
- 保持摊点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产生噪音和异味;
- 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 不得阻碍行人通行,不得影响他人生活和工作;
- 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七条 流动摊点经营者应当使用统一的摊点标识,并悬挂在醒目位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流动摊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有权对流动摊点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条 流动摊点经营者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
- 警告;
- 罚款;
- 没收非法所得;
- 吊销流动摊点经营许可证;
- 责令停止经营;
- 行政拘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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