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流动摊点管理办法条例 (合肥市流动摊点管理办法条例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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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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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本条例根据《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制定。
- 本条例所称流动摊点,是指在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临时设置的,从事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摊点。
- 本条例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流动摊点的管理。
第二章 设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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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摊点不得设置在下列区域:
- 交通主干道、交通枢纽周围;
- 城市绿地、园林、广场;
-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
- 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门前;
- 其他禁止设置摊点的区域。
-
流动摊点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摊位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
- 摊位外观整洁美观,符合城市整体风貌;
- 摊位设置不得影响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市容秩序;
- 摊位不得擅自搭建固定建筑物构筑物;
- 摊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盲道。
- 流动摊点的经营者应当取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流动摊点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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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摊点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时段经营;
- 所售商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
- 保持摊位周边环境卫生;
- 不得超出许可证经营范围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 不得擅自变更摊位位置。
- 流动摊点的经营者应当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动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人应当配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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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流动摊点经营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责令改正;
- 处以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
- 暂扣经营工具;
- 吊销流动摊点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 附则
-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本条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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