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网约车处罚依据 (合肥网约车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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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罚依据

根据《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规定,构成以下行为之一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1.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
  2. 未在车辆上粘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标识的;
  3. 使用未经许可的车辆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
  4. 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5. 驾驶员酒后驾驶、服用精神麻醉药品后驾驶、疲劳驾驶或者连续驾驶超过规定的时限的;
  6. 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
  7. 拒载乘客或者途中甩客的;
  8. 索要或者收取高于核定价格的费用的;
  9.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乘客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
  10. 泄露乘客个人信息的;
  11. 其他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

二、处罚种类

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停止经营、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1. 警告

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可以处以警告处罚。

2. 罚款

对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处罚。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3. 停止经营

对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处以停止经营处罚。停止经营期限由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最长不超过30日。

4. 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处以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处罚。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不得重新申请。

5. 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处以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处罚。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后,不得重新申请。

三、处罚程序

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执法部门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罚:

  1. 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调查取证。
  2. 立案处罚:经调查取证,认定违法行为成立的,应当立案处罚。
  3. 送达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4. 执行处罚: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履行处罚义务。
  5. 复议和诉讼: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四、相关法律法规

合肥网约车处罚依据 (合肥网约车处罚规定)
  • 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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