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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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促进合肥市高质量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肥市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合肥市人民政府通过授权设立的,以财政资金为主,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重点投资于高质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政府引导基金。第三条 引导基金管理的原则: 1. 以市场化原则运作,遵循商业化治理模式; 2.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协同发力; 3. 发挥杠杆作用,通过股权投资撬动社会资本; 4. 突出导向性,重点投向符合合肥市高质量发展战略导向的产业; 5. 强化风险管控,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第四条 引导基金由合肥市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第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职责: 1. 制定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细则和风险管控制度; 2. 负责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机制和管理流程; 3. 定期向市政府和市财政局报告引导基金的投资管理情况; 4. 按照合同约定对受托投资管理的社会资本进行管理; 5. 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营。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规模和来源: 1. 引导基金的总规模由合肥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市财政资金;- 社会资本;- 其他合法资金。第七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范围: 引导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领域: 1. 高质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2. 未来产业; 3. 先进制造业; 4. 其他符合合肥市高质量发展战略导向的产业。第八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 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包括: 1. 股权投资; 2. 可转换债券投资; 3.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投资方式。第九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 1.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投资管理制度,对投资项目进行筛选、尽职调查和评估。 2.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 3.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提交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4.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报合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引导基金的退出机制: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投资管理细则,对投资项目制定退出计划。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的收益分配: 引导基金的收益在扣除管理费、运营费和风险准备金后,按照投资合同约定进行分配。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的监督管理: 1. 合肥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的监督管理。 2. 合肥市审计局负责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3.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合肥市财政局和合肥市审计局报告引导基金的投资管理情况。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风险管控,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识别、评估和控制投资风险。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合肥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解除与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授权协议。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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