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高质量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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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高质量发展纲要》,推动合肥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肥市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合肥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用于支持合肥市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基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 市场化运作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2. 专业化管理原则,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
  3. 效益优先原则,坚持以市场化、商业化、专业化为导向,以创造成果为目标;
  4. 公开透明原则,基金投向、运作、收益等信息及时公开;
  5. 风险可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保障基金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四条 基金规模根据合肥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确定。

第五条 基金资金来源包括:

  1. 合肥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2. 合肥市人民政府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3. 基金收益;
  4. 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三章 基金投向

第六条 基金主要投向合肥市高质量发展重点领域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 战略性新兴产业;
  2. 现代服务业;
  3. 高端制造业;
  4. 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5. 城市更新和生态修复;
  6. 其他符合合肥市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项目。

第七条 基金重点支持:

  1. 具有引领性、带动性和示范效应的重大项目;
  2. 原创性、颠覆性、突破性的技术和产品;
  3. 在全国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的企业;
  4. 有望成为合肥市支柱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兴企业;
  5. 符合合肥市高质量发展战略导向的项目。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八条 合肥市人民政府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基金管理能力、团队和业绩,并符合相关资质要求。

第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 制定和执行基金投资管理制度、运作规范;
  2. 进行项目筛选、评估、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
  3. 监督和管理被投资企业,保障基金安全;
  4. 定期向合肥市人民政府和社会公众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5. 其他与基金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十条 合肥市人民政府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合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 审议基金投资管理制度、运作规范;
  2. 审查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和决算报告;
  3. 监督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并对基金管理机构的业绩进行评价;
  4. 指导基金管理机构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基金安全;
  5. 协调解决基金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6. 其他与基金管理监督相关的职责。

第五章 基金投资和退出

第十二条 基金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基金投向;
  2. 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3. 项目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和发展前景;
  4. 项目投资规模、投后收益等符合基金投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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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其他符合基金投资相关要求的条件。

第十三条 基金退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项目已达到合同约定的退出条件;
  2. 项目投资已产生预期收益;
  3. 项目退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4. 项目退出后,能够保障基金安全和收益;
  5. 其他符合基金退出相关要求的条件。

第六章 基金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基金收益分配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 保证基金的持续可循环利用;
  2. 支持高质量发展项目发展;
  3. 支持基金管理机构的合理收益。

第十五条 基金收益分配权属于合肥市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合肥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基金收益分配给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其基金管理费用的补偿。

第七章 基金监管

第十七条 合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基金监管。

第十八条 基金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 监督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基金管理工作;
  2. 检查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和退出管理;
  3. 审计基金的收支、使用和管理情况;
  4. 查处基金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5. 其他与基金监管相关的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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