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教师有偿补课处理办法 (合肥教师待遇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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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教师从业行为,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学校)的教师。
  2. 有偿补课是指教师利用职务便利,在校外有偿为学生提供与教学内容相关或与考试相关的辅导。
  3.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有偿补课的教师,将受到相应的处分。

第二章 禁止行为

  1. 严禁教师在职期间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活动。
  2. 严禁教师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的子女或亲属提供有偿补课。
  3. 严禁教师以各种名义收取学生家长补课费,或变相收取礼金、红包等财物。
  4. 严禁教师通过网络、短信、电话等方式发布有偿补课信息。
  5. 严禁教师参加以有偿补课业务为主要内容的各类社会团体和机构。

第三章 举报和调查

  1.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教师违反本办法规定,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2. 教育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可以采取询问涉事教师、调取相关材料、实地走访等方式。
  3.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四章 处罚措施

  1. 对有偿补课的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 警告
    2. 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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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降级
    5. 开除
  2.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3. 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1.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有偿补课管理制度,明确禁止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
  3. 教师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抵制有偿补课行为。

第六章 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合肥市教育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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