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教师有偿补课处理办法 (合肥市教师有偿补课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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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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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为加强对合肥市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管理,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办法》和《合肥市教育局关于禁止教师有偿补课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所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在职教师。
- 有偿补课是指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或其家长收取费用,对学生进行校外教育活动的行为。
第二章 禁止性规定
- 教师不得有偿补课。
- 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
- 教师不得向学生或其家长索要或收取补课费用。
- 教师不得在校外举办或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章 责任追究
-
有偿补课的教师,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 批评教育;
- 通报批评;
- 扣发绩效工资;
- 停止评先评优资格;
- 降级或者撤职;
- 开除。
-
对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 批评教育;
- 通报批评;
- 扣发绩效工资;
- 停止评先评优资格;
- 降级或者撤职;
- 开除。
-
对提供场所或者协助有偿补课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 责令改正;
- 罚款;
- 吊销营业执照;
- 关闭场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市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明查暗访、受理举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教育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偿补课行为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举报奖励
- 鼓励社会各界对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进行举报。
-
对举报有偿补课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以下奖励:
- 精神奖励;
- 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则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本办法由合肥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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