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教师有偿补课处理办法 (合肥市教师有偿补课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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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 为加强对合肥市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管理,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办法》和《合肥市教育局关于禁止教师有偿补课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所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在职教师。
  3. 有偿补课是指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或其家长收取费用,对学生进行校外教育活动的行为。

第二章 禁止性规定

  1. 教师不得有偿补课。
  2. 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
  3. 教师不得向学生或其家长索要或收取补课费用。
  4. 教师不得在校外举办或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章 责任追究

  1. 有偿补课的教师,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1. 批评教育;
    2. 通报批评;
    3. 扣发绩效工资;
    4. 停止评先评优资格;
    5. 降级或者撤职;
    6. 开除。
  2. 对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1. 批评教育;
    2. 通报批评;
    3. 扣发绩效工资;
    4. 停止评先评优资格;
    5. 降级或者撤职;
    6. 开除。
  3. 对提供场所或者协助有偿补课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1. 责令改正;
    2. 罚款;
    3. 吊销营业执照;
    4. 关闭场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1.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市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明查暗访、受理举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3. 教育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偿补课行为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举报奖励

  1. 鼓励社会各界对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进行举报。
  2. 对举报有偿补课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以下奖励: 合肥市教师有偿补课处理办法 (合肥市教师有偿补课的处罚规定)
    1. 精神奖励;
    2. 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合肥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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