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安徽省直机关工委)

合肥耍耍 04-15 阅读:50 评论:0
安徽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安徽省直机关工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6〕5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培训费管理。第二章 培训费开支范围第三条 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一)公务员培训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交通费、伙食费、讲课费、翻译费、资料费、场地费、组织管理费等;(二)公务员在岗培训期间的岗位津贴和补贴;(三)公务员参加省外和境外培训的差旅费和住宿费;(四)公务员参加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差旅费;(五)公务员参加国(境)外培训的差旅费、住宿费和语言培训费;(六)其他与公务员培训直接相关的费用。第三章 培训费预算第四条 培训费预算由各机关、单位根据培训计划和经费实际需要编制,报机关、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第五条 培训费预算应根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数等因素合理确定,并与机关、单位的实际能力和培训需求相适应。第四章 培训费拨付第六条 培训费由机关、单位按照培训计划和预算额度,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第七条 培训费拨付方式为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第五章 培训费使用第八条 培训费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二)坚持培训与工作需要相结合,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三)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培训费合理、有效使用。第九条 培训费应当用于培训对象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讲课费、翻译费、资料费、场地费、组织管理费、岗位津贴和补贴等费用。第十条 不得使用培训费支付培训对象的个人消费支出、旅游费用和非培训相关的其他费用。第六章 培训费结算第十一条 培训费结算按照财政部《行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57号)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培训费结算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培训计划;(二)培训协议或合同;(三)培训发票;(四)培训证明材料;(五)培训经费使用情况说明;(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机关、单位内部要建立健全培训费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培训费的管理和使用。第十四条 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机关、单位培训费的预算、拨付、使用和结算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机关、单位培训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第八章 责任追究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培训费损失或者浪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责任。第十七条 对挪用培训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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