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合肥市文明行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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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文明新风尚,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社会公德,弘扬传统美德,促进社会和谐的言行举止。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坚持以下原则:
  1.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2. 教育引导,综合治理;
  3. 法治保障,示范引领;
  4. 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四条 市民应当遵守下列基本文明行为规范:
  1. 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城市环境卫生;
  2. 尊老爱幼,助人为乐,礼让斑马线,文明乘车;
  3. 尊重他人隐私,不窥探、偷拍、传播他人隐私信息;
  4. 文明上网,不网络欺凌、造谣诽谤、传播淫秽色情信息;
  5. 诚实守信,履行承诺,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6. 自觉维护文化遗产,保护文物古迹;
  7. 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8. 弘扬传统美德,崇尚孝道、友爱、诚信、俭朴、勤奋;
  9. 其他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德的言行举止。
第五条 单位和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1. 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2. 文明劝导,耐心解释,不得侮辱、恐吓当事人;
  3. 使用文明语言,不得粗暴执法;
  4. 着装整齐,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5. 文明处罚,不得乱罚款、乱收费;
  6.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执法规范的言行举止。

第三章 促进措施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文明行为促进的各方面工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制定文明行为促进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创建和评选活动。第八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教育引导为主,注重宣传教育、道德教化和榜样示范。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机构和个人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活动。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文明行业等创建评选活动,树立文明行为典范,营造积极向上的文明氛围。第十条 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民举报不文明行为,对举报不文明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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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品、损坏绿化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2. 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喧闹、扰乱公共秩序的;
  3. 在公共场所吸烟、不文明游览、不文明游玩的;
  4. 在公共场所乞讨、流浪乞讨的;
  5. 驾驶机动车不礼让行人、乱鸣喇叭、违法停车的;
  6. 其他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 破坏公共财物、污损公共设施的;
  2.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
  3. 不遵守公共秩序,扰乱公共秩序的;
  4. 在公共场所使用暴力、侮辱、恐吓他人的;
  5. 其他情节较重的违反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1. 侮辱、恐吓他人,情节轻微的;
  2. 殴打、伤害他人,情节轻微的;
  3. 损毁他人财物,价值较小的;
  4. 其他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反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1. 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主体责任的;
  2. 违反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
  3. 其他违反文明行为规范,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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