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居家健康监测 (合肥市居家隔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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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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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合肥市范围内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居家健康监测的人员。居家健康监测要求
- 居家健康监测人员应在指定区域内进行,不得擅自外出。
- 居家健康监测人员应每日测量体温并记录,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应及时向社区报告。
- 居家健康监测人员应每日进行抗原或核酸检测,结果应及时向社区报告。
- 居家健康监测人员应主动配合社区安排的健康咨询、心理疏导、环境消杀等服务。
- 居家健康监测人员不得接收快递或外卖,生活必需品可由社区代购或家属送达。
- 居家健康监测人员如有特殊就医需求,应及时向社区报告,由社区安排就医。
社区管理责任
- 社区应建立居家健康监测台账,详细记录居家健康监测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居家地址等信息。
- 社区应安排专人对居家健康监测人员进行每日电话随访,了解其健康状况和需求。
- 社区应根据居家健康监测人员需求,提供健康咨询、心理疏导、环境消杀等服务。
- 社区应协调安排居家健康监测人员的生活必需品保障,包括代购、送达等服务。
- 社区应负责监督和管理居家健康监测人员的外出情况,发现擅自外出的行为及时上报。
相关部门责任
- 疾控中心负责居家健康监测技术指导,印发居家健康监测指引等相关文件。
- 卫生健康委负责居家健康监测政策制定,协调各部门做好居家健康监测工作。
- 公安机关负责居家健康监测人员的外出监管,对擅自外出的行为进行处罚。
- 民政局负责居家健康监测人员的生活保障,协调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居家健康监测工作。
- 市场监管局负责居家健康监测人员的生活必需品供应,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附则
-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 本规定由合肥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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