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系统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 (安徽省教育系统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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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反恐怖主义法》,加强教育系统反恐防范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反恐防范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领导机构应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反恐防范工作。

学校应当成立反恐防范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学校反恐防范工作。

第三章 防范措施

一、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应急处置

发生恐怖活动或其他安全事件时,学校应当立即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 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报告事件情况;
  • 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撤离;
  • 采取措施控制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 保护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来;
  • 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提供必要的协助;
  • 做好师生心理疏导和安抚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标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教育行政部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其责任。

附则

安徽省教育系统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 (安徽省教育系统张伟)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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