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二手车准入标准 2020 (合肥二手车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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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手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20〕5号)文件规定,合肥二手车准入标准如下:
第一条 一般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在合肥市范围内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准入条件
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 具有与二手车交易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人员;
- 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 未被吊销或者注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吊销从事二手车交易资格的;
- 未被处罚过重大违法行为的。
第三条 经营场所要求
二手车交易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 有明显的标识和独立的出入口;
- 配有与二手车交易活动相适应的展示区、洽谈室、维修区和停车场;
- 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
第四条 人员要求
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与二手车交易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并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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